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23-01004
洞政办发〔2023〕25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洞口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洞口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为村级财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监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集体会审、财务公开、委托代理”原则,实行资金账户、报账流程、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四统一”,运用“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软件”,依托省“互联网+监督”平台,规范村级财务收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审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级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村党组织书记进行审批。
第二章 村账乡代管
第五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账乡代管”,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村账代管办)设立在乡镇财政所。在坚持村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五权”不变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与村账代管办签订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村账代管办履行相关业务职能,统一实施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 乡镇统一开设代管资金专户,对各村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管理。
第七条 村账代管办主任由财政所所长兼任,同时设置村账会计、出纳、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等职位。
第八条 村账会计负责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负责村级收支结算,管理银行账户,核对收支手续是否完备,依托“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软件”按月及时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按规定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并按月与村报账员核对相关账目,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表。
第九条 审核职责由村账代管办主任和乡镇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 档案管理岗位安排专人担任,负责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 每村设一名报账员,由村民代表大会或党员组长会议从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以外的村干部中推选产生。
村报账员职责:编制本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原始凭证初审,定期向村账代管办报账,登记好财务收支备查簿、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台账等,并及时与村账会计核对相关会计账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上级专项补助收入、征占土地补偿收入、投资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公益事业筹资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村级收入一律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或白条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到乡镇财政所领取,按规定使用和缴销。
第十四条 村级收入必须在7天内缴入代管资金专户,单笔5万元以上的收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收取现金,严禁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账外设账。村级不得再在银行开立其他任何存款账户。
第四章 日常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日常支出,主要指必要的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维修费等维持村级正常运转的支出、落实国家政策所开展的工作经费以及用于卫生防疫、人居环境、乡村振兴等服务支出。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原则,严禁村级负债运转。
第十六条 严格开支审批权限。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再按程序审签,报账时需附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同一经济事项的开支应累加计算视同为单笔开支。
第十七条 规范开支范围标准和报账管理
(一)在职村干部报酬由基本报酬和绩效考核奖励报酬两部分组成,基本报酬按照全县统一核定的标准通过“一卡通”发放,绩效考核奖励报酬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及村级债务情况确定,不得负债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议事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参与服务村民、协助村务等工作给予一定的误工补贴,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600元。
(三)村干部在本乡镇范围外开会出差,差旅费参照同期乡镇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报销标准执行。在本乡镇范围内因公办事的,原则上不能报销误餐费和交通费,但距离乡镇政府所在地较远的村,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乡镇制定。
(四)除抗洪抢险、应急事项处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报销租车费。抗洪抢险、应急事项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凭租车税务发票报账。
(五)村级不得开支任何形式的招待费,一律实行“零招待”。
第十八条 严格支出报账程序。村级一切开支凭证必须合法有效、手续完备、内容真实、要素齐全(有事由,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禁止白条报账。报账审核程序如下:
(一)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注明事由并签字后交村报账员,村报账员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后再进行财务会审。
(二)村报账员将会审通过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的原始凭证,报村党组织书记审批。
(三)村报账员将已审批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后填制汇总凭证和《村级支出报账审核单》,按月向村账代管办报账,村账代管办对村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汇总整理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村账会计、财政所所长、乡镇分管财政领导在报账单上审签。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四)村账会计依据审签后的《村级支出报账审核单》及所附原始凭证开具“财政支付凭证”,对村报账员垫付的日常零星开支支付给村报账员,金额控制在5000元以下(村民小组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误工费除外),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费用开支直接支付给收款方。
第五章 专项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量力而行、不留缺口”的原则。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委托村级实施或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但在村级报账的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要严格按《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23〕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由村级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自建或发包方式进行。非发包的自建工程项目支出,凭工程预算单、工程所用材料及相关运费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和人工费、劳务费等工资发放凭证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入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公司或经营主体承建的项目工程,可按非发包自建工程项目管理和验收结算。发包工程须凭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并附工程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量结算清单、竣工验收结算审批表、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公示照片、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公示照片(有同一参照物的施工前、完工后照片)等资料。
第六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林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二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农综中心、驻村干部要参与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转让或出售、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级要建立固定资产辅助台账和资源辅助台账,定期对资产、资源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报账员负责建立债权债务台账,按其类别、对象、用途、发生时间、金额、经手人、担保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动态反映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每季度与村账代管办村账会计核对债权债务余额。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举债用于日常开支,否则按照“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法清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加大对各类欠账的清理和回收力度,每年至少要组织清理和回收一次,对有偿还能力拒不还债的,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清债务性质,拓宽偿债渠道,积极化债偿债。可通过盘活资产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等途径,采取“收欠还贷、核销减债、置换抵债、拍卖偿债、节余还债”等有效办法,分类处理,逐年消化历史债务。
第八章 票据及印鉴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财政票据管理,严禁乱开收据,不得互相转让、出借、调剂、代开收入收据,不得使用伪造、作废的收据。对开错的收据,必须保持三联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三十一条 票据保管应当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切实注意防火、防盗、防霉、防丢失;调换工作人员,必须将票证全部移交清楚。
第三十二条 乡镇代管资金专户支付资金使用“财政支付凭证”,实行印鉴分管制,支付时,由村账会计开出“财政支付凭证”,印章管理者加盖预留银行财务专用公章和私章。
第三十三条 乡镇代管资金专户预留银行印鉴的保管应严格遵循保密、安全的要求。必须明确责任人,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财务专用公章及私章,做到分人分印管理。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鉴,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鉴携带外出并使用。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十五条 下列会计档案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合同文书、文件资料、基本建设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建立电子档案备份制度,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有关人员要及时整理账册、凭证、报表、合同文书、文件资料及其他资料,分类分村,装订成册,立卷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异动,应编制移交清册,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借阅、复印登记制度。有关部门因履行公务需要查阅、借阅、复印会计档案的,须由单位出具公函,说明查阅、借阅、复印事项,经乡镇分管财政领导批准后,方可查(借)阅或复印,并在查(借)阅登记簿上做好登记签名。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册,报县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条 健全民主监督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 (“四议”是指村党组织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村级财务收支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当年财务收支(即会计科目余额表、财务收支明细表等)、干部报酬兑现、项目资金使用、涉农补贴发放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项目等。其中财务会计报表需经村报账员、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予以公示。
第四十三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形式包括网上公开、村务公示栏公开和会议公开等。
第四十四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时间分定期和不定期。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按月进行公布;项目发包、工程招标、涉农补贴发放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即时在村务公示栏公开,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一章 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按照《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的相关规定,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的审计与监督,认真履行村级财务审计职责。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实施届满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政府部门拨付涉农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发包、验收及决算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承包、转让或出售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村级财务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县农业农村局应不定期进行抽审并根据情况开展复审。对村级财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督促村级组织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十八条 加强乡镇代管资金专户监管,确保乡镇代管资金安全。乡镇代管资金专户支付资金只能使用“财政支付凭证”,不得使用现金支票。乡镇财政所所长和分管领导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乡镇代管资金专户结存情况,确保乡镇代管资金账实相符。
第十二章 部门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乡镇、村两级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和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并负责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办法,依照有关规定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县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乡村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县民政局负责对村级村务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指导建制村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组织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制定村级财务管理的细则,并督促认真落实,保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序,保证村集体资金的安全,保证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坚持“先审核、后入账”的原则,每月组织人员对各村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
(四)指导建制村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实现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化、规范化。
(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财务清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负责村级“三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十一条 村“两委”职责:
(一)实行“村账乡代管”,村级资金筹措、分配和使用及集体资金管理等财务活动在村党组织书记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二)合理编制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对其中涉及广大村民利益的财务收支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资金需要。
(四)建立健全村级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民主理财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防止资产、资源流失。
(五)村级重大财经事项的决策实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实施。
第五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以村民代表为主体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在财务监督方面的职责:参与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和监督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发包、验收、资金结算,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经济活动,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督促财务公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打击报复。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或每季度举行一次财务例会,对村财务开支进行会审,对村财务管理有关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合规的发票予以认可,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掌管。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会审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的发票或凭据不得入账。
第五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问题线索的,要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依法依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指导村级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镇包含街道和管理区,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行政村、社区。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