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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1]第156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2021]第156号
被处罚单位全称:洞口县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小丽
住(地)址:     湖南省洞口县文昌街道双洲路400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 洞口县洞口大道东段  地段,进行的  楚源·御轩2#栋楼项目  ,因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属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该违法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洞规洞2020--06)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525601912020101) ,规划审批:框剪结构,25层,底层建筑面积1164.74㎡,总建筑面积28903.18㎡;实建:框剪结构,31层,底层建筑面积约为1164.74㎡,26至31层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和超规划审批面积6988.44㎡(面积数据以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抄告单为准,超出本案处罚面积和其他违法事项另案处理)。
3、该违法建设工程现状主体未完工,现以修建至31层未封顶。
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送达了《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洞城综罚告(听)字[2021]第(156)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图片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洞规洞2020--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按违法建筑物的工程造价价款的30%的标准没收违法收入(6988.44㎡×1796元/㎡×30%=3765371元)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陆万伍仟叁佰柒拾壹圆整。
3、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5%的罚款(6988.44㎡×1796元/㎡×5.5%=690318元)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零叁佰壹拾捌圆整罚款。
4、并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1.1%的罚款(6988.44㎡×1680元/㎡×1.1%=129146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玖仟壹佰肆拾陆圆整。

请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2021年12月10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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