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1]第155号
被处罚人: 肖玉君 性别:男 年龄:73岁 籍贯: 湖南 洞口
住(地)址: 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平栋村上燕组
经查实,你(单位)在 砚龙路蔡锷小区 地段,进行的 原红苹果幼儿园项目 ,因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属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该违法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洞规洞2010--143)号 ,规划允许:砖混结构,底层建筑面积为96㎡,总建筑面积为625.92㎡;该建筑为:6+1层,底层建筑面积:126.01㎡,总建筑面积:1134.13㎡,超总建筑面积508.21㎡,其中已处罚188平方米,剩余320.21平方米未处理(面积数据根据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抄告单)
3、该违法建设工程现状主体完工。
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于2021年11月05日,依法送达了《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洞城综罚告(听)字[2021]第(155)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巡视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图片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洞规洞2010--1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四条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按违法建筑物的工程造价价款的30%的标准没收违法收入(320.21㎡×520元/㎡×30%=49953元)人民币(大写)肆万玖仟玖佰伍拾叁圆。
2、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320.21㎡×520元/㎡×6%=9991元)人民币(大写)玖仟玖佰玖拾壹圆。
请当事人于2021年12月02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2021年12月02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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