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 2020 ]第354 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 2020 ]第354 号
被处罚人: 王勇、性别: 男 、年龄:52岁 、籍贯:湖南邵阳
住(地)址: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沙子坡22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 洞口大道与新村路交汇处 地段,进行的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属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洞规文昌2021-15】,该房屋宽12米、进深长25米,建设规划审批占地面积300m²,规划审批7+1层(含地下一层),建设规划总面积2527.33㎡,实际建设地上8层,地下1层。2021年4月6日经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验收核实建筑总面积2782.52㎡,超出规划审批建筑面积255.19㎡。
3、该违法房屋主体建设已完工。
我局于 2021年 05月 21日,依法送达了洞城综罚告(听)字[ 2020 ]第( 354 )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1、 现场勘查笔、巡视检查笔录、 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书 。
2、 现场图片、影像资料、佐证材料 。
3、 行政执法询问当事人签字笔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款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按违法建筑物的工程造价价款的30%的标准没收违法收入255.19㎡×1250元/m²×30%合计金额大写:玖万伍仟陆佰玖拾陆圆整(95696元人民币)。
2、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255.19㎡×1250元/m²×5%合计金额大写:壹万伍仟玖佰肆拾玖圆整(15949元人民币)。
请当事人于 2021年 06月 23 日前以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 2021年 06 月 23 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 06 月 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