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2〕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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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2〕48 号 洞口县宝华液化气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申报的洞口县宝华液化气储备站项目,位于洞口县黄桥镇排上村,于2020年3月9日取得邵阳市人民政府乡(镇)村集体建设转用地、使用土地审批单(2020)政土乡字第8号,批准用地总面积0.6264公顷,于2020年3月下旬开工建设,2021年5月完工。经洞口县宏大土地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量并套合用地报批红线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发现你公司实际用地面积6216.59平方米(0.6216公顷),超出批准用地范围面积245.31平方米(合0.368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耕地76.35平方米、果园168.96平方米。 你单位在未经用地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占用黄桥镇排上村土地面积245.31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拆除非法占用土地245.31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退还在黄桥镇排上村非法占用的土地; 3.并处罚金76.35㎡×20元/㎡=1527(元)168.96㎡×15元/㎡=2534.4(元)合计1527元+2534.4元=4061.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县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勇志 尹文涛 电 话:0739-7222482 地 址:洞口县文昌街道雪峰街道东路8号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 9 月 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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