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变更通知书洞自然资罚决变字〔2022〕8号石田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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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变更通知书 洞自然资罚决变字〔2022〕8号 石田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搭建钢架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9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石江镇石田村修建钢架棚,2021年4月建设完工。经实地勘查,该钢架棚占地面积643平方米,地类为旱地。目前,该钢架棚已完工。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谭慧的询问笔录; 2、违法案件现场照片; 3、违法案件现场勘测图。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1〕62号):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石江镇石田村643平方米的土地;2.拆除石田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在洞口县石江镇石田村非法占用的64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1栋钢架结构建筑物;3.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共6430元人民币。鉴于目前该宗地2485平方米土地调整修改完善所属地域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处持续违法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1〕62号)第二条变更处罚如下:
没收石田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在洞口县石江镇石田村非法占用的64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1栋钢架结构建筑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5051680006081134012)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部门将依法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攀、曾昭成 电 话:0739-7222482 地 址: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8号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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