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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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2〕16号 袁永香: 洞口县2021年12月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图斑号:43052512219996),实地核查,该图斑号位于洞口县黄桥镇正山村区域内,实际为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经调查,该建筑为袁永香修建,你于2019年10月与洞口平溪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安置集体土地协议书,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安置价格为163200元;安置土地后,2021年8月开工建设,目前修建至地圈梁。经洞口县土地测绘队现场测绘并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建筑实际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122.0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其他草地(77.11平米)、城镇宅基地(44.90平米)。 你未经批准便开始动工实施建设,非法占用122.01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主体是袁永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违法当事人袁永香母亲袁彩平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测绘图; 我局已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非法占地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黄桥镇正山村122.01平方米的土地; 2.没收你在洞口县黄桥镇正山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非法占地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830.1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文涛、曾勇志 电 话:0739-7222482 地 址: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8号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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