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洞政告〔20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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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洞政告〔2022〕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通知》(洞政发〔2021〕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洞口县2022年第十九批次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洞口县雪峰街道红卫村境内,被征收土地按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I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发布《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洞政告〔2022〕48号)时张贴的拟征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5074公顷(22.5705亩),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其中水田18.8910亩、农村宅基地0.5880亩、教育用地3.0915亩。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洞口县2022年第十九批次建设项目的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等级 I区) 单位:元/亩
2.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3.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单位:元/㎡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7〕74号)等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集体补助部分由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从土地补偿费中计提10%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并负责核算和解缴。 六、土地测量方式及房屋面积测量标准 1.土地测量采用GPS测绘技术测绘土地面积。 2.房屋面积测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七、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青苗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本公告告知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洞口县雪峰街道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拟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 3.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洞口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739-7239170(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特此公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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